- 法规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金规〔2025〕25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5〕25号
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应当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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