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登记赋码、数据传输、数据校核、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应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登记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是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统一代码编码规则,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数据,是指登记管理部门为组织机构办理登记赋码业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集的数据。
第四条
统一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高效、安全准确、合理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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