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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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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1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09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2025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该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市场监管总局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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