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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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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2025〕2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查看 〔2025〕22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5年12月31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聚焦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理性投资。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销售费用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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