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聚焦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理性投资。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销售费用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检索费用:元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