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审查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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