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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