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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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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激发基层法律服务活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参与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中,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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