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做好铁路安全保障服务工作。
第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检索费用:元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