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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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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17日双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条

为满足公众停车需求,安全便民、实现设位规范、停车有序,规范城市机动车停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区深度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泊位设置以建筑配建为主,路外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第六条

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即时予以提示,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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