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
- 发布日期:1991年02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2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 1991年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兰州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陕西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
1、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为“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具体应列入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2、权属军队或归军队使用、管理,但不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无军事保密意义的设施,如部队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厂矿、宾馆、招待所、营区以外的家属居住区、幼儿园等生产生活设施,都不应划在军事设施范围之内。
(二)军事设施的保护类型
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其保护类型分为军事禁区(含安全控制范围)、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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