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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弘扬中华民族诚信优良传统,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公开公正、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信用管理队伍建设,将社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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