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面向基层、服务大众,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整合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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