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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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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14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蒙自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城市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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