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升办案效率,加强审判流程监督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电子卷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中的电子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办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媒介技术,将纸质材料扫描、识别形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二、人民法院制作生成电子卷宗,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合理分工、满足应用和便于转化原则,通过对各类诉讼材料的文档化、数据化和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电子卷宗智能服务,实现法院审判工作的智慧管理和运行。
三、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是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诉讼环节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具体案件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的责任主体。法官对电子卷宗制作生成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开展电子卷宗制作生成的具体工作。
四、电子卷宗分设立案卷、正卷和副卷,设置相应目录。正卷设置审理卷宗、证据卷宗、管辖异议卷宗、保全卷宗等分册,立案卷、副卷不设分册。
五、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制作生成电子卷宗:
1.纸质诉讼材料通过扫描、识别等方式形成电子图像后上传;
2.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可不扫描上传;
3.对在本诉讼环节前已经装订成册的侦查、检察、诉讼等卷宗,应当协调公安、检察、司法等相关部门提供卷宗材料的电子版本并上传;相关部门未能提供的,原则上应当扫描上传;
4.庭审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电子文件直接上传。
六、立案或审理过程中接收检察院、诉讼参与人、第三方机构等提供的电子文件,应当自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门的数据采集接口上传至案件管理系统。
七、向上级法院立案部门移送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再审和执行案件时,应确保案件信息系统中原审卷宗为预归档或已归档的电子档案。
八、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一审及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立案工作中,应当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立案审查表(立案内部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取手续、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电子文件;
2.起诉状(起诉书、抗诉书、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原告(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材料、原告(申请人等)的诉讼代理相关材料、原告(申请人等)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申请人等)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九、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
立案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音频、视频以外的电子文件须打印成纸质件入卷移送。
十、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将案件移送审判部门时,应当确保本环节的诉讼材料全部形成电子卷宗,并与纸质卷宗材料完全一致。立案部门移送案件的电子卷宗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审判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将其退回立案部门补充完善,但审判部门已经接收案件的,应当自行补充完善。
十一、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阶段和进度同步制作生成电子卷宗,为电子卷宗流转、合议庭成员网上阅卷、案件评议讨论、卷宗在线查阅等提供服务支持。
十二、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立案庭移送案件接收后3日内,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案件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2.上诉状、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上诉人、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材料、上诉人、申请人等的诉讼代理相关材料、上诉人、申请人等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送达凭证、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的诉讼代理相关材料、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庭前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3.诉讼费收取手续材料、答辩状等。
十三、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开庭(询问或听证)5日前,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等电子文件及送达凭证。
十四、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开庭(询问或听证)后5日内,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询问或听证)笔录等电子文件;
2.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质证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十五、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结案裁判文书签发前,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及决议书、审判咨询笔录及意见、结案裁判文书等电子文件;
2.代理(辩护)意见、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十六、经庭长批准,下列案件可不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制作电子卷宗:
1.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死刑案件;
3.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4.按院领导指示作为特定案件办理的其他案件。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方式标记为“不公开审理”,以确保其电子卷宗的保密性。
十八、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九、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生成的电子卷宗,可在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完善后,直接转化形成电子诉讼档案。
二十、市中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和审判流程再造,深入挖掘电子卷宗应用潜力,积极拓展电子卷宗应用范围,不断提升电子卷宗服务法官办案的能力,提高法官智能化办案水平。
二十一、全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指导、管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应用工作;
2.监督、考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应用工作;
3.协调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4.协调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档案归档对接工作;
5.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二、案件管理系统设置审判流程节点信息识别功能,自动监督管控各审判流程环节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情况。
二十三、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纳入审判管理监督评查工作范畴,采取日常评查、交叉评查等方式进行督导。
各诉讼环节未严格执行落实本操作规程要求的,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二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卷宗制作、使用工作安全保密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发生电子卷宗失密、泄密情形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办公室)。保密部门(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依相关规定上报。
二十五、执行案件的电子卷宗制作生成工作参照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院之前发布的有关网上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二十七、本操作规程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电子卷宗目录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