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公告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5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等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以下9类36种刑事犯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