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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