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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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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严厉打击涉及传销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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