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汕头市监察委员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通告
- 制定机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汕头市监察委员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领域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练江、韩江、榕江、汕头内海湾、南澳岛海域及相关区域违法排污,特别是恶意排污的纺织印染、造纸、固体(危险)废物处理、畜禽养殖、电镀、建材、冶炼、制药、化工、食品、制革、玻璃、电力等行业。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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