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 制定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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