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 制定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6日文书字号:甘司发〔2014〕14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1月6日)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心理矫治、组织社区服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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