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宁市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公安局关于将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安宁市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公安局关于将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将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前表现是指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刑事诉讼程序开始至判决生效前的表现(一审判决未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为“判决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以下简称看守所)的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在安宁市辖区内的未在押的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虽不在安宁市辖区但具备审前表现考察条件的未在押的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条
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下列审前表现,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 自觉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
(二) 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的;
(三) 检举或者阻止其他在押人员自杀、自残、逃跑的;
(四) 阻止其他在押人员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阻止其他在押人员破坏监规的;
(六) 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或者积极主动退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
(七)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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