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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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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4日文书字号:玉中法发〔2011〕2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玉中法发[2011]2号)


为促进玉溪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有效制止、制裁危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结合玉溪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则

1、本意见所称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由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或者环境资源保护社团组织为维护环境资源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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