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2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管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简称澳门金管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监管合作,确保试点有效运行、风险可控,各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谅解备忘录,就以下安排达成一致:
1、各方同意在互信互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根据三地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法定职能和权限范围内,及在现行的监管和执法机制下,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监管协助。
2、各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旨在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各方的合作安排,避免监管冲突及监管套利以及其他相关的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各方将在法定职能和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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