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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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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9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及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上市交易以及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的挂牌转让等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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