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8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侵权人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
第二条
[基本原则]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适用原则;
(二)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原则;
(三)比例协调原则;
(四)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不告不理]权利人未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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