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冀粮规〔2020〕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粮规〔202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各市分行,雄安新区改发局:
现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轮换业务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保障省级储备粮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监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与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实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分工负责,省、市、县分级负责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和信息交流。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