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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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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 制定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粤司规〔2019〕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2019年11月19日 粤司规[201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下合称为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作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章 告知

第五条

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约见值班律师。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办案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告知职责: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或者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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