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
(2015年2月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枸杞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野生枸杞,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价值的枸杞植物。
第三条
对野生枸杞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枸杞保护与管理工作,编制野生枸杞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将野生枸杞保护与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枸杞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枸杞产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枸杞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以外的野生枸杞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上的野生枸杞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商务、环保、交通运输、旅游、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生枸杞的保护工作。
辖区内生长野生枸杞的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人员,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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