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2020年7月22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2020年7月22日修正版)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