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20年7月22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20年7月22日修正版)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
第四条
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
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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