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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