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4日文书字号:湘环发〔2021〕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湘环发〔2021〕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索赔启动情形,且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双方有磋商意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启动磋商程序。
鼓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以磋商的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磋商,也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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