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作出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市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3.条例中的“区、县”全部修改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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