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华侨在对外开展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侨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