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
《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科学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推动、监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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