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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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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监督保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本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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