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2月1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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