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相关的专项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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