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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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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
  • 制定机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2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开发(度假)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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