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
- 制定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
(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四章 受理和调解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依法合理、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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