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6月28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第三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商丘古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商丘古城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承担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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