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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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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25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市场发展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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