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0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系统治理原则,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协调配置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建立水资源目标管理体系,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水资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管理情况。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港航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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