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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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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1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鼓励并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运营,举办有益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依法承接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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