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青政办〔2023〕3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23〕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明确消防物联网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消防数据平台)运维管理和消防物联网功能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功能应用平台)运营服务以及消防物联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各方主体责任,依据《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数据平台和功能应用平台运维管理和运营服务以及消防物联系统建设应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政府+市场"模式,建立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消防数据平台和其他数据平台之间,消防数据平台与功能应用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消防物联系统建设,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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