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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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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事设施保护,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对军事设施保护坚持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军地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军事机关、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依法保护意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当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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