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2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沿线、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对外开放区域独立建设的公共厕所和车站、文化体育场所、商业网点、加油(气)站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城市公厕的管理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科学规划、拆建并重、设施完善、安全便民、卫生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厕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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