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分级诊疗,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和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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