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省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省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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