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 制定机构:湛江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50mg/Nm3(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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